首页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四、 明确管辖原则 (二)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二)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四、 明确管辖原则 (二)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