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