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二条之二:

“第二条之二

各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律实体,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律实体的人以该身份实施第一条所列的罪行,得以追究该法律实体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当事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本条第一款追究一个法律实体的责任,该当事国应当努力确保适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和劝阻性。这种制裁可包括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