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