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二、

二、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