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