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