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九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