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