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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派出机构更名后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 十二、

十二、 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与所在地政府部门联合行文,但不得与被监管机构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并应当同时抄送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