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 第三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机场允许起降的机型,应根据机场道面的承载能力,按国内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有关标准,由军民航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飞机,产权单位应允许使用。对超出道面承载能力的飞机,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准使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