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4、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4、 4、 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二) 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 (三) 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关于偿付能力的有关规定,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及时了解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 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在再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如再保险接受人的财务实力评级连续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时,分出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四、 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再保险接受人均指独立法人机构,如再保险接受人为分支机构,则其总公司应符合本通知上述有关要求。 五、 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