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