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十九条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认可和执行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