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23.

23. 加强文艺评奖经费保障。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其他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所有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以保持文艺评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