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2016年) 8.

8.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应当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