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 九、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 九、 九、 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