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2012年) 三、 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三)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2012年) (三) 三、 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三) 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