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2002年) 九、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2002年) 九、 九、 公司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专题财务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否则我会将依照《保险法》第13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报送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准予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除非有关法规另有要求,公司可以不对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专题财务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