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五、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五、 五、 对于需要反馈信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的转办件,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举报投诉转办单》注明的时间向保监会报送回复报告一式三份。因故要求延期的,应预先书面向保监会报告,说明事实、理由和预计办结时间,延长时间不应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保监会《举报投诉转办单》文号、信访投诉人姓名(匿名投诉除外)、被信访投诉对象; (二) 信访投诉事项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 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四) 信访投诉事项的事实确认和性质认定,涉及多个事项的须分别陈述说明,涉及经济利益纠纷或有违法违规金额的要列明具体数额; (五)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六) 对于群体性或疑难信访投诉转办件,回复报告还应包括目前的处理进展、发展态势以及稳控措施等; (七) 经办部门、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引用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