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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英文)、“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分别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报告正文依顺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 公司概况; (二) 主要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 (三) 审计意见; (四) 偿付能力报告表格; (五) 监管指标报告; (六)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公司概况部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域、主要投资人及投资比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五、 在主要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部分,应总结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回顾和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以及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如增资扩股、业务规模的扩大、准备金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管理层还应对公司在未来1至2年的时间内偿付能力的变化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七、 在审计意见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偿付能力报告报表和监管指标报表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编报规定发表审计意见。若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还应对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进行说明,并对注册会计师要求调整但公司未调整事项以及未调整的原因进行解释。

八、 偿付能力报告表格部分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表样分别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附件1至附件4。以前年度的比较数据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编制。对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应编制报表附注,说明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时所采取的会计政策以及报表项目的明细内容。

九、 监管指标报告部分包括监管指标报表和计算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报表表样分别见本通知的附件1和附件2。

十、 各公司应指定1名熟悉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和监管法规,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在报告中披露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十一、 各公司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将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此外,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监管指标报表还应另外形成EXCEL表格文件报送。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日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十二、 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不含保险集团因产寿险分业而注册的新公司),可以免于报送报告。

十三、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表 2、 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表 附件一: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附件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