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7、
7、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