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15、
15、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2小项,相应调整之后各小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