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