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3.
3. 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年限)的第一段及第二段修订为: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③,其中:
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经本条第2款重新编号后的脚注3则予以保留。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③,其中:
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经本条第2款重新编号后的脚注3则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