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 胡锦涛

(签字) (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库尔曼别克·萨利耶维奇·巴基耶夫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

(签字) (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 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