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
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