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