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