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 十、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