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