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四、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