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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3. 十一、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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