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 二、

二、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