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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3. 三、 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三、 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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