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改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中的“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修改为“停止其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