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