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八、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选择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