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十、 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 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