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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3. 十、 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 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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