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七、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七、 七、 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