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三、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三、 三、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