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十七、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见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