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十七、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见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