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五、
十五、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