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三、

十三、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简称为本次发行)总量的50%。

“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