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四、

四、 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