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八、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八、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