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十七、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