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八、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客户不少于2人;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