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十一、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一、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