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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3. 二十九、 原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九、 原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九、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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